早在1994年、1995年,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就曾制定了《关于引进、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》(广电部第10号令)和《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(录像片)管理规定》(广电部第15号令),对引进播出、与外资合作制作电视节目等做了相应的规定。
十年之后,我国对外政策已进一步放开,广电总局在外资准入问题上的态度也由原来较为中性的“同意合作”,转而成为特别强调的“国家鼓励中外合作制作”,并随之出台了新的《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》(广电总局第41号令)和《境外电视节目引进、播出管理规定》(广电总局第42号令)。那么,在新的政策下,外资(包括境外电视节目)在中国电视业的发展中将处于什么样的位置?《中国广播影视》杂志记者就相关问题对国家广电总局法规司司长朱虹进行了专访。 本刊特别节选出有关电视动画的一部分以飨读者。
记者:这次在新的《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》中,对动画片进行了特别的强调。按照新出台的管理办法,对动画片将会有哪些特殊政策?
朱虹:近年来,广电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动画片的管理政策。今年4月,广电总局出台了《关于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若干意见》,这是发展我国影视动画产业的纲领性文件。
总局第41号令规定,凡以中国特色为表现主题的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动画片,可视同国产电视动画片播出。
什么样的电视动画片才算是具备了“中国特色”呢?主要有三:一是反映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及当代中国人民现实生活、亲情友情、伦理道德等内容的;二是着力表现中华民族勤劳、勇敢、智慧等传统美德等内容的;三是旨在创建中国动画品牌形象的。以上三方面,可以用六个“中国”来形容,即“中国特色、中国故事、中国形象、中国风格、中国气派、中国精神”,这六个“中国”集中起来就是规定中所说的“中国特色”。
记者:和外方联合制作电视剧、动画片的中方机构必须持有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(甲种)》吗?
朱虹:按照总局第41号令规定,与外方联合制作电视剧的,中方机构必须持有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(甲种)》;与外方联合制作动画片的,中方机构应持有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。
记者:在1995年出台的《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(录像片)管理规定》(广播电影电视部第15号令)中,曾要求在申请合作制作电视剧时都要上交每集1500字以上的故事梗概或全剧中文剧本,而在新的管理规定中,除协作和委托制作仍沿袭上交1500字以上的分集梗概或完整剧本外,申请联合制作电视剧上交材料的字数则限定在5000字以上。为什么对联合制作有严格于以往的要求?
朱虹:之所以对三种形式的电视剧提出不同的报审要求,主要有两点考虑:一是考虑到发行上的不同特点。联合制作的电视剧(电视动画片)的发行,在核准上通常比较严格。而协作制作和委托制作的电视剧不以进入中国市场为目的,仅仅是借助了中国的场地作为拍摄场景,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在国外发行,不宜做过多的限制,在审核上相应地较为宽松。
二是从保护中外双方制作者的利益出发。从我们的审查实践来看,报审材料字数不够可能造成剧目潜藏的问题无法及时暴露,最终导致完成片的审查不能通过,这是比较遗憾的,因为成本付出了就收不回了。表面上看我们是严格了审核要求,其实是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合拍剧的制作成本,这对中外双方都是有利的。